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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定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    信息发布者:lyftyj
    2016-11-16 11:34:07   转载

   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,招大引强,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,根据国家、省上有关法规、政策,结合实际,制定本政策。

     

    第一章    

   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投资新办的企业。

    第二条 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,产业布局、投资强度等方面符合我市有关规定标准。

    第三条  除享受国家及省市出台的各项扶持经济发展政策外,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。

    第四条 坚持非禁即入、负面清单原则,放开准入领域,放宽准入条件。

     

    第二章 土地供给

        第五条 经营性项目用地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,土地使用年限:住宅用地70年,工业用地50年,商服用地40年,物流仓储用地50土地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。分期实施的项目,一次性规划预留用地,分期供给土地。

    第六条 工业供地价格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《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》执行;所有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按有关程序确定

     第七条 除经营性公益事业以外的学校、医院、文化馆、图书馆、体育馆、福利院和社会事业项目,公共交通、道路广场、公共绿地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,可以划拨方式供地。

    第八条 成片开发荒滩、荒地、荒坡等未利用土地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项目,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

    第九条  划拨土地,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,不得非法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。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,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,按土地价款的20%征缴闲置费,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,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。

     

    第三章  财税支持

    第十条 凡投资强度100万元/亩以上、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、5000万元以上、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后,分别按土地出让金地方净留成部分的30%60%100%给予财政资金支持,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或产品研发。  

   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,自建成投产之日起,前2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%、后3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%给予财政资金支持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、现代物流等生产服务类项目,前2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%给予财政资金支持。

    第十二条  “世界500强”、“中国500强”、“民营500强”企业在我市新办独立子公司,投产运营后,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。

     

    第四章 收费减免

   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,能减免的一律减免,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执行下限标准,先收后返的及时返还。

   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,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、墙改费、人防费、消防费、气象费等行政性收费。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仓储物流、金融服务类企业按标准的20%收取。社会公益性项目全免

    第十五条 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(如资产评估、验资、产权交易、工程招标、工程预决算、公证等),在现行基础上下浮30%

     

    第五章  投资服务

   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、工业园区、工业集中区的投资项目,提供道路、供电、供水、排水、通信、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;在其他区域的投资项目,由市、县区有关部门、单位提供配套服务;

    第十七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、“一站式”服务和限时办结制度。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,实行市级领导包抓责任制,确定专人协调,跟踪落实。

    第十八条 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,对乱摊派、乱收费、乱罚款等违纪违规行为,一经发现,严肃处理。

    第十九条 投资者子女入学、入托、就业、参加社会保障等,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。

     

    第六章    

     第二十条  重大招商项目“一事一议”,给予特殊优惠。

    第二十一条 矿产开发、城市供气、供热等政府许可类项目、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。

   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凡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,以本政策为准。本政策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。
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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